網絡立法應止于公民基本權利
作者:邵建 260
網絡本身最近成了網絡議論的一個熱點,源于報刊上的一批文章。這里不妨摘錄一下若干文章的題目,如《法治是網絡發(fā)展的共識》《別將“法治”誤讀為“管制”》等??梢园l(fā)現(xiàn),這些題目包括內容,大體是針對所謂的網絡亂象,呼吁法律,加強監(jiān)管。因此,它們冠出的名頭都是“法治”。
網絡,尤其是近年來興起的各種微博,不但是一種新媒體,也是一種自媒體。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他自己媒體中的新聞記者,而且可以利用時間差,規(guī)避權力對新聞和言論的檢查。比如近來的微博反腐和那些被拉下的貪官,便顯示了網絡監(jiān)督權力的成效。應該說,它比所有其他媒體更加生氣勃勃,更能發(fā)出民間自己的聲音,所謂眾聲喧嘩。當然,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空間,不免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它不是沒有問題;但如果可以作一整體性的評估,因為相對自由,網絡所體現(xiàn)出來的正能量遠大于其負能量。
就其消極面而言,上述文章主張法律介入并非不可以理解;只是這里不能混淆“法律”和“法治”這兩個概念,語義上它們并不對等。整治網絡如果祭出法治的旗幡,顯然是對法治的曲解,同時也顛倒了政治文明中法治一詞本有的含義。
請問:網民發(fā)言需要有“法治意識”嗎?或者,法治一詞是用來針對網民或者網絡的嗎?固然網絡世界與法有關,正如人人都與法和法律有關;但無論網絡世界,還是網民都無涉于法治。因為法治不是針對他們的。
法治的意思是依法治國,治國的責任不在民眾而在政府。只是政府治國必須依法,必須受到法的約束。因此法治一詞的所指很明確,它是對政府及其權力提出的要求,與民眾無關,與網絡無關,亦即與權利無關。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有過對法治的表述,我不止一次援引:“法治的意思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受到事前規(guī)定并宣布的規(guī)則的約束。”英國《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在“法治”詞條中這樣解釋:“人們提出的一種應當通過國家憲政安排使之得以實現(xiàn)的政治理想……這個概念也意味著某種有時被人們稱之為合法性原則的東西:統(tǒng)治必須依據法律行事?!币彩窃谠撛~條中,作者征引19世紀英國法學家戴雪在其《英憲精義》中對法治的論述:“首先,它意味著正常的法律保障有絕對的至高無上或壓倒一切的地位,與專制權力的影響對立,并且排斥專制的存在、特權的存在、乃至政府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p>
法治所以排斥專制、特權和政府的任意裁量權,蓋在于后者俱屬于“人治”。法治與人治對舉,區(qū)別在于權力是在法之上,還是在法之下。當權力在法之上,它照樣可以有法,亦即它可以為民間造法,自己卻自外于法。這樣的法不是法治,而是內在地反法治。不妨這樣比喻,在權利和權力的兩極中,法治如果是一柄利劍,其劍鋒所指,始終應該指向權力。它本身就是對權力的規(guī)約。規(guī)約所以必要,恰恰在于保障兩極中的另一方即權利。所以,法治是用來限制權力的,而非限制權利。比如根據法治原則,可以要求官員公開財產,卻不會要求網友公開姓名。至于有文章認為:“對中國而言,以法治加強互聯(lián)網監(jiān)管,已是迫在眉睫?!笔獠恢?,法治只能用來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管,卻不能用來加強對互聯(lián)網的監(jiān)管。這樣的表述乃是把法治的鋒芒反過來指向權利,因而是法治利劍的太阿倒持。
在中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但權力更不能成為法外之地。權力并非不可以為互聯(lián)網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但制定本身必須受到法治的約束。這里不妨看看一位新浪網友對網絡立法的看法:“法治首先是政府守法,政府守法一個很重要內容是不得僭越立法權。而立法,不僅要嚴格依照程序,而且立法內容不得與憲法相矛盾、更不得對抗憲法,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僅是政府權力止步之處,也是立法權止步之處。”(蕭雪慧)如果權力立法而偏離法治,那么,它所制定的法充其量便是先秦法家的法,先秦法家鼓吹“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管子)。但,“以法治國”不是“依法治國”,后者是法治,前者反法治,因為法在它那里不過是用來馭民的工具,卻不曾用來限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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