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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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 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 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 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 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 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yè)生產能 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 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 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分 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返 回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 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 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 ,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 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第十三條 發(fā)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l(fā)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ㄈ┲浦钩邪綋p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fā)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ǘ┳鹬爻邪降纳a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 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ㄋ模﹫?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 施建設; ?。ㄎ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婪ㄏ碛谐邪厥褂?、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 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ǘ┏邪乇灰婪ㄕ饔谩⒄加玫?,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ǘ┮婪ūWo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ㄈ┓?、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返 回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凑找?guī)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 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ǘ┟裰鲄f商,公平合理; ?。ㄈ┏邪桨笐敯凑毡痉ǖ谑l的規(guī)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 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炯w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ǘ┏邪ぷ餍〗M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ㄋ模┕_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ㄎ澹┖炗喅邪贤?。 返 回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 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 第二十一條 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l(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ㄈ┏邪谙藓推鹬谷掌冢? ?。ㄋ模┏邪恋氐挠猛?; ?。ㄎ澹┌l(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 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 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guī)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 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 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 承包合同。 返 回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 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 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ㄒ唬┘w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ǘ┩ㄟ^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ㄈ┏邪揭婪?、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 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 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 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返 回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 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 承包經營權流轉; ?。ǘ┎坏酶淖兺恋厮袡嗟男再|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ㄎ澹┰谕葪l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 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 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 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 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 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 、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fā)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ㄋ模┝鬓D土地的用途; ?。ㄎ澹╇p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 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 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fā)包方同意,可 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fā) 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fā)展農業(yè)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 事農業(yè)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 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返 回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 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 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 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 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防止水土 流失,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 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 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 力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 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 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 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 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 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yè)生產能 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 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 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分 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返 回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 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 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的 ,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 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第十三條 發(fā)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l(fā)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ㄈ┲浦钩邪綋p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ㄋ模┓?、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fā)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ǘ┳鹬爻邪降纳a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 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ㄋ模﹫?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 施建設; ?。ㄎ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婪ㄏ碛谐邪厥褂?、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 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ǘ┏邪乇灰婪ㄕ饔谩⒄加玫?,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ǘ┮婪ūWo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ㄈ┓?、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返 回 第二節(jié)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凑找?guī)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 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ǘ┟裰鲄f商,公平合理; ?。ㄈ┏邪桨笐敯凑毡痉ǖ谑l的規(guī)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 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炯w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ǘ┏邪ぷ餍〗M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ㄋ模┕_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ㄎ澹┖炗喅邪贤?。 返 回 第三節(jié)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 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 第二十一條 發(fā)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l(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ㄈ┏邪谙藓推鹬谷掌冢? ?。ㄋ模┏邪恋氐挠猛?; ?。ㄎ澹┌l(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 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 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guī)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 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 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 承包合同。 返 回 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 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 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ㄒ唬┘w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ǘ┩ㄟ^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ㄈ┏邪揭婪?、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 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 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 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返 回 第五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 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 承包經營權流轉; ?。ǘ┎坏酶淖兺恋厮袡嗟男再|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ㄎ澹┰谕葪l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 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 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 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 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 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 、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fā)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ㄋ模┝鬓D土地的用途; ?。ㄎ澹╇p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 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 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fā)包方同意,可 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fā) 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fā)展農業(yè)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 事農業(yè)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 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返 回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 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 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 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 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防止水土 流失,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 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 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 力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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