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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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大全 (包括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 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3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6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9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12 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zhàn)略發(fā)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健全投資決策程 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 特設立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 期發(fā)展戰(zhàn)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戰(zhàn)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zhàn)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建議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zhàn)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 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 員人數(shù)。 第七條 戰(zhàn)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戰(zhàn)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對公司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二) 對《公司章程》規(guī)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三) 對《公司章程》規(guī)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 對其他影響公司發(fā)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五) 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戰(zhàn)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投資評審小組負責做好戰(zhàn)略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 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yè)的負責人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 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二) 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fā)立項意見書,并報戰(zhàn)略委員會備案;(三) 公司有關部門或者控股(參股)企業(yè)對外進行協(xié)議、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報告等洽談并 上報投資評審小組;(四) 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fā)書面意見,并向戰(zhàn)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根據(jù)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 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 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四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 開。 第十五條 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副組長可列席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戰(zhàn)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 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 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 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年 月 日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領導人員的產生,優(yōu)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 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 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 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 員人數(shù)。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根據(jù)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guī)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guī)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 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三) 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四) 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五) 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 或可靠證據(jù)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經理人選。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 事、經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董事會通過, 并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序:(一) 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經理人員的需求情況 ,并形成書面材料;(二) 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yè)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經理人 選;(三) 搜集初選人的職業(yè)、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理人選;(五) 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六) 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經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經 理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七) 根據(jù)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xù)工作。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 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 開。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 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 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 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年 月 日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yè)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jiān)督,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 外部審計的溝通、監(jiān)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 專業(yè)會計人士。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 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 數(shù)。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lián)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第 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二) 監(jiān)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三) 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 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五) 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lián)交易進行審計;(六) 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jiān)事 會的監(jiān)事審計活動。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 公司相關財務報告;(二) 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三) 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四) 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五) 公司重大關聯(lián)交易審計報告;(六) 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 會討論:(一) 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二)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三) 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lián)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 律法規(guī);(四) 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五) 其他相關事宜。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每季度召開一次,臨時 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 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 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 開。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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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大全 (包括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 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3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6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9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12 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zhàn)略發(fā)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健全投資決策程 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 特設立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戰(zhàn)略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 期發(fā)展戰(zhàn)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戰(zhàn)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zhàn)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建議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zhàn)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 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 員人數(shù)。 第七條 戰(zhàn)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戰(zhàn)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對公司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二) 對《公司章程》規(guī)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三) 對《公司章程》規(guī)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 對其他影響公司發(fā)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五) 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戰(zhàn)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投資評審小組負責做好戰(zhàn)略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 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yè)的負責人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 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二) 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fā)立項意見書,并報戰(zhàn)略委員會備案;(三) 公司有關部門或者控股(參股)企業(yè)對外進行協(xié)議、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報告等洽談并 上報投資評審小組;(四) 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fā)書面意見,并向戰(zhàn)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根據(jù)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 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 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四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 開。 第十五條 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副組長可列席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戰(zhàn)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 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 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戰(zhàn)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 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年 月 日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領導人員的產生,優(yōu)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 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 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 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 員人數(shù)。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根據(jù)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guī)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guī)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 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三) 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四) 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五) 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 或可靠證據(jù)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經理人選。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 事、經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董事會通過, 并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序:(一) 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經理人員的需求情況 ,并形成書面材料;(二) 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yè)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經理人 選;(三) 搜集初選人的職業(yè)、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理人選;(五) 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六) 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經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經 理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七) 根據(jù)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xù)工作。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 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 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 開。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 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 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 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年 月 日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yè)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jiān)督,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 外部審計的溝通、監(jiān)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 專業(yè)會計人士。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 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 數(shù)。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lián)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第 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二) 監(jiān)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三) 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 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五) 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lián)交易進行審計;(六) 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jiān)事 會的監(jiān)事審計活動。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 公司相關財務報告;(二) 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三) 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四) 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五) 公司重大關聯(lián)交易審計報告;(六) 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 會討論:(一) 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二)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三) 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lián)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 律法規(guī);(四) 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五) 其他相關事宜。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每季度召開一次,臨時 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 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 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 開。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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