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利用專家的工作(doc)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012-利用專家的工作(doc)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 | | |第一章 總則 | |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專家的工 | |作,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 |。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專家,是指除會計、審計之外,在某一領 | |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單位。 | | 專家可以由被審計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外部聘請或內部指派。 |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則 | | | | 第四條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 | |協(xié)助工作,但應當對利用專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 | 第五條 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xié)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 | |當考慮: | | ?。ㄒ唬┫嚓P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 | | ?。ǘ┫嚓P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 | |; | | ?。ㄈ┛梢垣@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 |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確信專家 | |的工作能夠實現特定審計目標。 | |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 | | ?。ㄒ唬┨囟ㄙY產的估價; | | (二)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 | | ?。ㄈ┬栌锰厥饧夹g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 | ?。ㄋ模┪赐瓿珊贤幸淹瓿珊臀赐瓿晒ぷ鞯挠嬃?; | | (五)涉及合約、訴訟和法律糾紛等的法律意見; | | ?。┢渌枰脤<夜ぷ鞯姆矫?。 | |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自行或會同被審計單位獲取專家工作 | |的結果,據以形成審計證據。 | | | |第三章 專家的能力、獨立性及工作范圍 | | | | 第九條 在計劃利用專家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專家的專 | |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進行評價。 | |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時,應當考慮 | |其專業(yè)資格、專業(yè)經驗與聲望等。 | |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的獨立性時,應當考慮: | | ?。ㄒ唬<遗c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經濟利益關系; | | ?。ǘ<壹捌渲毕涤H屬在被審計單位的有關部門是否擔任重 | |要職務; | | ?。ㄈ┛赡苡绊憣<要毩⑿缘钠渌蛩亍?| | 上述因素可能影響專家工作結果的客觀性及其可信賴程度,注 | |冊會計師應當給予必要的關注。 | | 第十二條 如對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存有疑慮,注冊 | |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并考慮能否通過專家的工作獲 | |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必要時,應當考慮追加審計程序或利用 | |其他專家獲取審計證據。 | | 第十三條 在利用專家工作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 | |和專家商定以下事項,并形成書面記錄: | | ?。ㄒ唬<夜ぷ鞯哪康呐c范圍; | | ?。ǘ<覉蟾娴男问脚c內容; | | (三)專家工作結果的預定用途; | | (四)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專家的情形; | | (五)專家利用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范圍; | | ?。┍C芤?; | | ?。ㄆ撸<铱赡苁褂玫募僭O和方法; | | (八)其他相關事項。 | | | |第四章 對專家工作結果的評價與利用 | | | |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 | |應當評價其充分性和適當性,以確定能否支持會計報表的有關認定 | |。 | | 評價專家工作結果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 ?。ㄒ唬<宜迷假Y料的適當性; | | ?。ǘ<疫x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一貫性; | | (三)專家工作結果與注冊會計師形成的有關結論的差異。 | |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使用的原始資料是否適當時 | |,應當考慮實施下列程序: | | ?。ㄒ唬┱{查和詢問專家實施的程序; | | ?。ǘ秃撕蜏y試專家所使用的原始資料。 | | 第十六條 專家應當對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合理性 | |及其運用負責。 | |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及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 |所得出的結論,考慮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是否適當、合理。 | | 第十七條 如專家工作結果未能形成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或者專家得出的結論與其他審計證據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 | |審計單位和專家共同商討其原因及解決辦法。必要時,應當實施其 | |他審計程序或另聘專家。 | |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一般不應 | |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 | | 第十九條 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說明段的 | |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在說明段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包括專 | |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與程度等。 | |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進行評價后,如出現下列情 | |況之一,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應當 | |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 | ?。ㄒ唬<夜ぷ鞯慕Y果與會計報表的認定存在重大差異; | | (二)專家工作的結果無法形成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 (三)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專家工作的結果,并拒絕另聘專家。 | | | | 第五章 附則 | | | |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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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 | | |第一章 總則 | |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專家的工 | |作,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 |。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專家,是指除會計、審計之外,在某一領 | |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單位。 | | 專家可以由被審計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外部聘請或內部指派。 |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 | | | 第二章 一般原則 | | | | 第四條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 | |協(xié)助工作,但應當對利用專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 | 第五條 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xié)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 | |當考慮: | | ?。ㄒ唬┫嚓P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 | | ?。ǘ┫嚓P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 | |; | | ?。ㄈ┛梢垣@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 |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確信專家 | |的工作能夠實現特定審計目標。 | |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 | | ?。ㄒ唬┨囟ㄙY產的估價; | | (二)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 | | ?。ㄈ┬栌锰厥饧夹g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 | ?。ㄋ模┪赐瓿珊贤幸淹瓿珊臀赐瓿晒ぷ鞯挠嬃?; | | (五)涉及合約、訴訟和法律糾紛等的法律意見; | | ?。┢渌枰脤<夜ぷ鞯姆矫?。 | |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自行或會同被審計單位獲取專家工作 | |的結果,據以形成審計證據。 | | | |第三章 專家的能力、獨立性及工作范圍 | | | | 第九條 在計劃利用專家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專家的專 | |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進行評價。 | |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時,應當考慮 | |其專業(yè)資格、專業(yè)經驗與聲望等。 | |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的獨立性時,應當考慮: | | ?。ㄒ唬<遗c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經濟利益關系; | | ?。ǘ<壹捌渲毕涤H屬在被審計單位的有關部門是否擔任重 | |要職務; | | ?。ㄈ┛赡苡绊憣<要毩⑿缘钠渌蛩亍?| | 上述因素可能影響專家工作結果的客觀性及其可信賴程度,注 | |冊會計師應當給予必要的關注。 | | 第十二條 如對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存有疑慮,注冊 | |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并考慮能否通過專家的工作獲 | |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必要時,應當考慮追加審計程序或利用 | |其他專家獲取審計證據。 | | 第十三條 在利用專家工作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 | |和專家商定以下事項,并形成書面記錄: | | ?。ㄒ唬<夜ぷ鞯哪康呐c范圍; | | ?。ǘ<覉蟾娴男问脚c內容; | | (三)專家工作結果的預定用途; | | (四)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專家的情形; | | (五)專家利用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范圍; | | ?。┍C芤?; | | ?。ㄆ撸<铱赡苁褂玫募僭O和方法; | | (八)其他相關事項。 | | | |第四章 對專家工作結果的評價與利用 | | | |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利用專家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 | |應當評價其充分性和適當性,以確定能否支持會計報表的有關認定 | |。 | | 評價專家工作結果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 | ?。ㄒ唬<宜迷假Y料的適當性; | | ?。ǘ<疫x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一貫性; | | (三)專家工作結果與注冊會計師形成的有關結論的差異。 | |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使用的原始資料是否適當時 | |,應當考慮實施下列程序: | | ?。ㄒ唬┱{查和詢問專家實施的程序; | | ?。ǘ秃撕蜏y試專家所使用的原始資料。 | | 第十六條 專家應當對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合理性 | |及其運用負責。 | |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及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 |所得出的結論,考慮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是否適當、合理。 | | 第十七條 如專家工作結果未能形成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或者專家得出的結論與其他審計證據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 | |審計單位和專家共同商討其原因及解決辦法。必要時,應當實施其 | |他審計程序或另聘專家。 | |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一般不應 | |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 | | 第十九條 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說明段的 | |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在說明段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包括專 | |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與程度等。 | |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進行評價后,如出現下列情 | |況之一,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應當 | |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 | ?。ㄒ唬<夜ぷ鞯慕Y果與會計報表的認定存在重大差異; | | (二)專家工作的結果無法形成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 (三)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專家工作的結果,并拒絕另聘專家。 | | | | 第五章 附則 | | | |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 |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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